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有没有法律规定

时间:2024-04-15 作者:酒泉律师

除了有以下情形的人以外,其他人都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人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利害相关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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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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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的具备条件:
1、不是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不懂得遗嘱所有文字;
3、与继承人、遗嘱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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